2016年3月31日,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个体防护装备(PPE)最新法规2016/425,并于发布之日后第20天,即2016年4月21日生效。此法规将替代现有的指令89/686/EEC,过渡期为2年,于2018年4月21日开始实施。旧指令89/686 / EEC下的EC证书若在2023年4月21日前仍未到期,则仍然有效。
法规覆盖范围:根据法规2016/425,旧指令89/686/EEC中的以下内容将保持不变:
相较于旧的指令,新的法规主要变化如下:
有作为设计元素或者装饰品的反光或荧光部件的个人服装为非PPE产品,因此不受此法规限制。
用来防御大气条件但并非防御极端自然环境,或者防潮防水的个人使用产品,此类产品亦不受此法规限制。
个人使用的抗热PPE产品,例如隔热手套以及设计为专业使用的同类产品现已包括在新法规中。
针对以下情况的防护产品由II类变成III类:溺水、手持电锯割伤、高压喷射、枪伤或刀刺伤,以及有害噪音。这些产品需要重新分类并进行持续性监测。
PPE产品需附带一个可以访问符合性声明的互联网链接,。
欧盟类型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(与EC类型证书不同)。
对进口商和分销商的职责进行了详细说明。
定制PPE产品需符合新法规的相关要求。
新法规的类别变更如下:
PPE类别 | 项目 | PPE指令89/686/EEC | 新法规2016/425 |
I类 | 产品投放市场 | 自我认证 | 内部生产控制Module A (Annex IV) 生产商自我声明 |
II类 III类 | 初次产品审查 | Article 10 EC类型测试 | EU 审查Module B (Annex V) Module C (Annex VI) 依据内部质量控制符合型式要求 |
III类 | 通过产品测试进行持续监督 | Article 11A | 内部生产控制符合型式要求并随机性期间生产核查Module C2 (Annex VII) |
或者 |
通过工厂审核进行持续监督 | Article 11B | 产品生产阶段的质量保证符合型式要求Module D (Annex VIII) |
制造商、进口商及分销商的职责:
有效期: